差一点就侵权了
在处理版权相关的问题上,我认为我已经挺谨慎了,不过我今天还是收到了 Youtube 的一封提醒邮件,称 2008 年上传的一段视频中存在他人版权所有的内容:
Your video, 现代舞剧《梁山伯与祝英台》, may have content that is owned or licensed by EMI.
No action is required on your part; however,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learning how this affects your video, please visit the Content ID Matches section of your account for more information.
这明明是一段原创视频,为什么会存在他人版权所有的内容呢?顺着链接点进去,发现原来是因为这段节目中使用了莫文尉等歌手的歌曲片段作为部分场景的背景音乐。虽说只在视频的一部分场景中使用,也只使用了版权音乐的几个片段,而且是非营利的使用,但 Youtube 的争议处理条款中还是明文规定了这几种用法属于“包含他人版权内容”的情形(但没有使用“侵权”等更严重的说法)。处理办法是自动地在这个视频页面中加入音乐版权声明以及 iTunes、Amazon 购买链接,并且在音乐版权所有人(EMI、Sony)限定的地区(德国、日本)屏蔽这段视频的播放。除此以外 Youtube 并没有别的要求,并且在邮件中提醒我放心:“No action is required on your part”。作为全球数一数二的视频服务提供商,Youtube(或者 Google)能细致到这个程度,令人敬佩。
美国的视频网站对于版权内容一般都有严格的限定,各大视频网站的定位相对明确,同样的视频一般不会在多个网站同时中出现。而国内几家主要的视频网站早已进入同质化竞争,很难说谁能够依靠内容制胜——主要的问题当然是对版权的漠视了。几天前外交部发言人再次强调:中甲国乙政丙府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软件的知识产权。但事实情况如何,不言自明。新浪和优酷的视频上传界面就是典型:一方面强调不能上传自己没有版权的内容,另一方面默认的来源设置却是“转载”。这让我想起一位程序员在博客里提到他自己放弃使用 CSDN 博客的理由就是每篇博文前面那个显眼的“原”字。那个“原”字仿佛在给自己立牌坊,生怕别人不知道你的清白。如火如荼的互联网不良信息清理运动以及“国字号”的登台,要是真能把工夫下在保护版权上,也算是对业界有点贡献。
一句话:大环境改变不了,只能自己更加谨慎。




